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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博士交流协会管理章程

为规范深圳市福田区博士交流协会管理,经协会理事会研究制定以下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深圳市福田区博士交流协会。总部位于深圳市福田区。

第二条 深圳市福田区博士交流协会目标为以博士及社会术界人士(包括在读及有准备前往海外修读博士的人士、团体等)为主的社团组织。本会是由有过博士修读经历或高级管理工作经历或拥有高级职称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地位的地方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承吸引人才,扩大福田区乃至深圳市的经济、科技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服务社会、共同发展的理念,加强博士等具有高级职称人士之间的交流互动,动员社会力量援助,组织会员互助,为博士及高级职称人群搭建综合、实效、多元、个性的服务平台。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组织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深圳市福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进行商务交流,向会员提供创业、商业等信息;

(二) 为会员提供额外业务及相关信息;

(三) 组织专题沙龙会,宣传介绍博士会员及留学人员的事迹和学术成就;

(四) 通过协会在境内外各地分会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咨询和就业机会;

(五) 提供置业、教育培训、电商、贸易、会展旅游等相关服务的咨询及指南;

(六) 为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提供项目服务与技术支持;

(七) 发起举办和组织学术及产业交流活动,推进产业项目发展;

(八) 为会员及深圳市人才提供人才房申请及生活帮扶的指导,服务协会会员及深圳市高级人才;(九) 贯彻落实国家侨务方针政策,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会员解决生活及工作的难题;

(十) 帮助协调会员与有关部门之间在事业开展上所遇到的问题,协调会员相互之间的事业和人际关系;

(十一)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用人单位推荐和引进国家级领军人物、千人计划人才以及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端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积极参加活动;

(二) 能够遵守、拥护和执行本会规章制度和决议;

(三) 积极履行社会义务,注重个人修养,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 拥有博士学位,或曾经有博士学位学习、生活和工作的经历及获得博士录取且准备修读的人士;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士;以及对本会由特殊贡献以及热心于为本会服务的人士。;

第八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 经会员推荐或个人申请;

(二) 提交会员登记表;

(三) 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材料(或学生证明、录取通知书);

(四) 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五)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录入会员信息)。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凭会员卡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有权在困难时告知本会,取得本会和其他会员的帮助;

(五) 凭会员卡享受协会及合作单位提供的各种会员福利及优惠活动;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履行本会交办的任务;

(二) 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开展的业务;

(三) 按期交纳会费,为本会提供力所能及的赞助;

(四) 鼓励及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士加入本会,扩大本会规模和影响力;

(五) 向本会提供与本会有关的项目和信息;

(六) 推广和促进本会发展,维护本会权益与名誉;

(七) 帮助其他成员。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尽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追回会员证;会员如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其会内职务及会籍自行卸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由秘书处统一制作会员证,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不得转让、转借。会员证遗失,须向秘书处挂失、补办。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提议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各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其他机构;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制定会费标准,决定终止事宜;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行使第十七条第(三)、(四)、(五)、(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既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视频或通讯方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会员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 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 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四)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监事;

(五) 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既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视频或通讯方式召开。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会长和协会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道德素质良好;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社会知名度高,热心本会工作;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可授权理事会中的成员代为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通过。

(五) 决定下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由会长任命,辅助理事会执行机构业务,主要辅助理事会的日常行政工作,负责本会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及各项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服务本会全体成员。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 协调各机构及会议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专家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和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费;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所得;其它合法收入。本会可按照国家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并通过终止动议,方可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所注册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关于附则:

(一) 本章程中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二) 本章程经2020年4月 18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四) 本章程自所在注册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以上所有规定经深圳市福田区博士交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研究通过,若有违反以上相关规定者,理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警告、记过、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

深圳市福田区博士交流协会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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